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诉被告江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建筑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0元,减半收取10750元,由原告聂**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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