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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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