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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