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曾夏*与被上诉人胡**、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曾夏*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夏*的撤回上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曾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曾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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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年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