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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2014年2月16日,被告以开饭店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7月30日归还,逾期未还造成诉讼的,借款人同意全额承担出借人所有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借款逾期后被告未还款,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4,000元,合计104,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

2、律师代理费发票1张,金额为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童**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被告童**向原告徐**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7月30日归还,逾期未还造成诉讼的,借款人同意全额承担出借人所有支付的诉讼费、拍卖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借款逾期后被告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童**向原告徐**借款1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该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100,000元。原、被告约定逾期未还款造成诉讼的,借款人同意全额承担出借人所有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童**归还原告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共计104,000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为1,190元,由被告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交上诉费2,380元,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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