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九江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2680元),本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九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