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81974.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赔偿款63992.00元;二、付款时间: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赔偿款13992.00元(已给付),剩余款项500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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