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沐劳人仲案(2014)第177-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有限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1100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经济补偿金11008.1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追索。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沐劳人仲案(2014)第177-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