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有限公司和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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