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6年4月6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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