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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尔**有限公司与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拉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拉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大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即“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三台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阿拉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28元,退还上诉人阿拉尔**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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