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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市沙湾区支行与何**、邹*、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诉被告何**、邹*、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市沙湾区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0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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