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市沙湾区支行与周**、范**、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5)沙湾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范**、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范**、张**应向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400.00元。以上共计101400.00元。

本院认为

通过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在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有存款22400.00元,在中国农**限公司沙湾加农分理处有存款860.0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扣划,并于2016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支付执行标的款23010.00元,本案执行费2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扣划款中支付。此外,被执行人周**、范**、张**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5)沙湾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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