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贵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1日向其借款730000.00元,出具了借条、收条,并分别在借条、收条上注明此款定于2013年9月30日前归还,如不归还,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目前无经济能力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与本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收条、借条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其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借条”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未及时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引起本案诉讼的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许**借款730,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3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50.00元,由被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