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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