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明诉被告乐山市西南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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