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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有限公司与双流**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各解,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将所欠原告款项支付完毕。原告四川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双流县白家红英机械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00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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