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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