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诉胡**、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诉被告胡**、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胡**、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60元,减半收取40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都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