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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与唐**、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与被告唐**、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都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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