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诉被告郑**、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12元,减半收取3556元,由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