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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支行诉郑蜀梅、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诉被告郑**、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12元,减半收取3556元,由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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