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与被告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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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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