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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志与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成都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志与被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第三人成都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志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志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青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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