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四川**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四川**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4)绵民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限公司及刘**的银行存款11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因余额不足,又查封了被申请人四川**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86万元的房产。现被申请人四川**限公司书面提出申请,以查封房产已足额,请求解除本院冻结的银行存款,以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限公司及刘**的银行存款118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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