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赵*某、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游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某、被告赵*不服该判决,向绵阳**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7日,绵阳**民法院作出(2015)绵民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4)游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