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绵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绵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