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绵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绵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