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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限责任公司诉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绵阳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提交资料申请列支维修资金,被告正予以审核中,原告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绵阳市**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绵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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