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绵阳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提交资料申请列支维修资金,被告正予以审核中,原告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绵阳市**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绵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