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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苏**、陈**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苏**、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与被上诉人苏**、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讼争房屋产权原登记于朱**名下,朱**及其妻子何**现已死亡,尚有三个子女朱*、朱*、朱*。朱*向四川省资阳市雁城公证处、资阳**管理局、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隐瞒了其尚有兄长朱*的情况,以遗产继承方式将讼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于朱*一人名下。朱*现提交的证据仅证明朱*于2011年1月5日在四川省资中县公证处发表声明自愿放弃对讼争房产的继承,不能证明朱*放弃了对讼争房产的继承。朱*与本案讼争房产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由朱*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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