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与梁**、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与被告梁**、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孙**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都蜀都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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