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绵阳**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绵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