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绵阳市涪**居民委员会三组、绵阳华**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绵阳市涪**居民委员会三组、绵阳华**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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