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绵阳市涪**居民委员会三组、绵阳华**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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