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三鹏分社诉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三鹏分社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0.5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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