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三鹏分社与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三鹏分社诉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三鹏分社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0.5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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