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金*酒楼(简称金*酒楼)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4)涪民初字第5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的撤诉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