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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与代礼发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平**德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代礼发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中国平**德阳中心支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原告中国平**德阳中心支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德阳中心支公司收到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后七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该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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