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射洪隆泰**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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