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限公司天府新区支行诉被告刘*、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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