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双流分行与被告李**、陈**、四川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中国**双流分行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双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双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2元,由原告中国**双流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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