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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原告何**与被告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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