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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成都松林新型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诉被告成都松林新型建材厂、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元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52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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