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诉被告成都松林新型建材厂、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元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52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耍子拉主与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违法占地并附带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耍日伍*与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马边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违法占地并附带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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