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龙泉洛松**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龙泉洛松新型建材厂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龙泉洛松新型建材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龙泉洛松新型建材厂撤回对被告四川**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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