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