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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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