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陈*太申请撤销绵**委员会(2015)绵仲裁字第119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陈*太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陈*太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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