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雅安分行与被告毛**、赵**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司雅安分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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