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雅**业有限公司、涂*、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刘*的申请已于2015年12月7日对被告雷**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因原告刘*已经撤回该案件的诉讼请求,故继续查封已经没有必要。根据最
本院认为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对被告雷**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商铺(雨城0115065号)、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坝路商铺(雨城0115067号)、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坝路商铺(雨城0115066号)、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坝路商铺(雨城0115064号)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对被告雷**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育才路房屋(监证0066313号)50%的产权的查封。
三、解除本院对雅安市金**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刘*提供担保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凯森大厦”房屋(雅房权证市字第0045173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