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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和汽车**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市雨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雅安三和汽车**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市雨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被告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雅安三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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