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汉源县支行与邓**、李**、陈**、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汉源县支行诉被告邓**、李**、陈**、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汉源县支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汉源县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