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雅**业有限公司、涂*、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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