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绵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衡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绵**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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