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筠劳人仲案(2014)143号仲裁调解书,调解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2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黄**5885元。逾期后,被申请人筠连县蒿坝镇罗汉林一煤矿未履行该调解协议,申请人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筠劳人仲案(2014)143号仲裁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