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农**有限公司新与蒲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诉被告蒲仕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农**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农**新都斑竹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农**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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