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诉被告蒲仕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农**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农**新都斑竹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农**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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