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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与刘**、北京**有限公司驻成都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北京**有限公司驻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辛**贸公司成都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3)金牛民初字第5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辛**贸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申请对劳动合同复制件是否真实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光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4年11月4日,鉴定机构回复本院不能开展相关鉴定。鉴定期间依法不计算审限。2014年11月6日,辛**贸公司以自愿履行一审判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辛**贸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北京**有限公司按一审判决履行义务。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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